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状分配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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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信托·融安1号、2号、3号、4号、5号、6号、8号单一资金信托于2020年7月20日终止,以上7笔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已经以现状方式分配给了信托受益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及所有权人,现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由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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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1月15日
( 2022-11-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综合
贵州迈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番志昌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581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贵州迈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兴伟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581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李振伟:本院受理连丽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民初74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宝玲:本院受理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雪娇:本院受理韩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3民初63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贵州凤安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贵州四龙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0935.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935.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返还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1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安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之日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安场人民法庭瑞濠法官工作站(瑞濠街道办事处一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2022)川1322民初4274号 张敏:原告陈碧莲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起按照年利率0.015%进行计算直至该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2日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黄松:本院受理原告刘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2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琼与被告黄松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