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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睢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申请人吴以海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提出变更仲裁申请,因你地址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变更仲裁请求通知书。申请人将仲裁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388395元,并赔偿损失(以388395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返还购房款时止),另外,申请人放弃上次庭审中提出的对同一位置附件房屋差价司法鉴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仲裁员选定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特此公告。
徐州仲裁委员会
海口龙华育壮发型连锁店: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英鵾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1﹞第41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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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新4202民催1号 2021年6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4020005221705498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7月21日,出票人乌苏赛石兴融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次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问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1日,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判决:宣告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汇要号为4020005221705498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7月21日,出票人乌苏赛石兴融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次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问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21日,背书给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河问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00元,合计1400元,由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河间市三合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4300元,申请人持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42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缪凌凌:本院受理(2021)苏0981民初6717号原告缪淑和、龚东林与被告杨小锋、第三人缪凌凌、孙晓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