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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唱歌醉汉死亡共同饮酒者担责三成 日期:2019/9/9 10:58:51 阅读:
聚餐后唱歌醉汉死亡共同饮酒者担责三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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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9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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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宇 请客吃饭过度劝酒导致饮酒者死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为大家知悉,但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醉酒死亡案件,没有灌酒也没有劝酒,一同饮酒的人还是被判处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应马某贤之约,与马某君等8人一同到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一家火锅店吃饭喝酒,席间,大家喝的尽兴,虽未劝酒,但张某已然喝醉。饭后8人轮流将醉酒的张某背到了KTV继续唱歌。后张某出现呕吐及身体不适状况,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查明死因,张某父亲申请了司法鉴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受检者张某系乙醇中毒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于是,张某父亲将马某贤、马某君等8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8名被告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21602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责任,张某是由于饮酒过量后乙醇中毒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导致死亡,作为一个成年人,张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控制,且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吃饭时被告并没有出现劝酒、灌酒等强迫喝酒的情况,张某饮酒都是在饭桌上的自主行为,因此,对于因张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吃饭时张某就已经出现醉酒状态,但随后8被告结束饭局后,为了继续聚会还将张某背至KTV继续欢歌,最终导致张某未能得到妥善救治而死亡的危害后果。故法院判决马某贤承担10%的责任,赔偿40729.95元,其余7名被告对张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共同赔偿81459.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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